职场无戏言,维权重实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切勿仅凭主观臆断采取消极对抗行为。本案中,员工因公司提前通知放假无法进入园区打卡误认为被辞退,复工后拒不返岗构成旷工,最终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也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自身经营调整需要,于2025年初春节前夕,向全体员工发布提前放假通知,并按照规定正常发放员工工资。该公司某员工,在放假当天因园区管理规定,无法进入公司园区完成打卡,便主观臆断公司禁止其入园工作、已将其违法辞退。在假期结束、公司通知复工后,该员工始终拒绝返岗提供劳动,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多次与其联系,催告其及时到岗,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该员工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于3月底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工资足额发放至3月。随后,该员工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因经营问题发布提前放假通知,恢复生产时向该员工发出返岗通知,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因放假而解除。该员工仅凭个人主观误解,收到返工通知拒不返工,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对该员工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对用工安排的主观误解,能否作为拒绝提供劳动、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依据。
首先,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以用人单位明确、书面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需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劳动者单方主观猜测、误解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安排,不能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案中,公司仅实施放假的用工调整,无任何解除合同的行为,员工的认知缺乏事实基础。
其次,按时返岗、遵守用人单位考勤及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工事宜产生争议时,应主动与公司沟通核实,理性解决纠纷,而非采取旷工等消极方式对抗。无正当理由旷工,且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要合理安排放假,已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因自身误解导致违规,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在作出放假、复工等用工安排时,需确保通知送达到位,留存相关证据;劳动者亦应理性维权,避免因不当行为丧失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