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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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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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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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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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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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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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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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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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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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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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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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欣然、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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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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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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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拍卖款退回买受人名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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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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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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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4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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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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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利昌、谢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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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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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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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俊锋死亡,变更申请人,领款人系原申请人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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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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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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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