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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3 09:12:13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724日起至202672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1104执278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米欣然、刘勇

王强伟

225000元

该拍卖款退回买受人名下账户

杨磊刚

176 3951 5586

(2023)豫1104执344

 

胡俊锋

任利昌、谢会敏

胡毅博

69599元

申请人胡俊锋死亡,变更申请人,领款人系原申请人儿子

李宣

176 3951 5528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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