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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8 17:32:49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729日起至2026731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04执178

中国农业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

 

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张春巧、张保柱、李源隆

 

张春巧

张保柱

12000元

向二被执行人预留20262月至20267月的生活费

傅博文

176 39515523

2025)豫1104执34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胡秋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698.35元

因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勇

176 3951561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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