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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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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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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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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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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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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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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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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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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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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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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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顶、赵守林、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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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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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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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被害人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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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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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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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5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