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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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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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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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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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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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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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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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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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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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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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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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忠卫、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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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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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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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拍卖所得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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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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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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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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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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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辅机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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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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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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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力、闫琳墙、孔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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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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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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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买受人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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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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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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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4执恢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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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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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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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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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5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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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较多,委托律所统一分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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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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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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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