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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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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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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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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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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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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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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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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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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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恢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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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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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盂耀明、张步东、丁恩泽、黄晓鹤、河南鼎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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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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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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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3执1961号案件申请人朱青霞分配的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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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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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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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