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09月07日起至2026年09月10日止。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6)豫1104执1661号
|
召陵区翟庄街道翟庄村第二村民组
|
王雅莉
|
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翟庄村第二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
|
353520元
|
申请人提供开户许可证指定账户
|
李勇
|
176 39515617
|
|
王雅莉
|
9861元
|
申请人放弃迟延利息退回被执行人
|
|
(2026)豫1104执恢246号
|
喀什市金顺祥百货商行
|
张代成
|
李苏玲
|
(第一笔1855元,第二笔1245元)共3100元
|
喀什市金顺祥百货商行没有公户。领款人为该商行负责人。
|
朱硕
|
176 39516300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