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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7 10:04:4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09月07日起至2026年09月10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661

召陵区翟庄街道翟庄村第二村民组

王雅莉

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翟庄村第二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

353520元

申请人提供开户许可证指定账户

李勇

176 39515617

王雅莉

9861元

申请人放弃迟延利息退回被执行人

2026)豫1104执恢246号

喀什市金顺祥百货商行

张代成

李苏玲

(第一笔1855元,第二笔1245元)共3100元

喀什市金顺祥百货商行没有公户。领款人为该商行负责人。

朱硕

176 39516300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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