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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法说法】用调配果汁冒充100%NFC非浓缩还原果汁,真“刑”!

发布时间:2026-08-31 17:59:11


随着群众健康消费意识不断提升,100%NFC果汁受到消费者青睐。个别商家抓住市场热点,为追求经济效益,将加水、浓缩果汁调配制成的普通果汁,包装标注为“100%NFC果汁”进行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召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为食品经营行业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A公司委托王某代加工 NFC100%葡萄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范某帮助王某调配出与 NFC100%葡萄汁相仿的复合葡萄汁,并将配方提供给B公司代加工,生产了复合葡萄汁20余吨,由王某销售给A公司,销售金额7万余元。案发后,王某、范某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范某二人以假充真,所生产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两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王某、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破坏食品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而且侵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益,还会扰乱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00%NFC非浓缩还原果汁要求鲜果直接压榨、全程不额外加水、无浓缩复原工序,因原料、工艺成本高,市场价格相对较高,当前个别商家利用消费者对NFC果汁的喜爱,将普通调配果汁冒充高端NFC果汁售卖,以此谋取超额利润,属于刑法规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形。

许多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误区,以为自己行为并不触犯刑法,实则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仅有一线之差,商家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按照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原料进行标注和宣传,不得通过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如发现商家以调配饮料冒充NFC果汁虚假售卖,可留存包装、购买凭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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