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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8 12:25:53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

 

案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723号

谢军荣

于付河

于付河 

1507.91元

扣划被执行人于付河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共计10404.34元,扣除本案执行款本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8896.43元,剩余1507.91元退还被执行人。

张庭赫

176 3951137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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