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
|
案 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
发放理由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2026)豫1104执723号
|
谢军荣
|
于付河
|
于付河
|
1507.91元
|
扣划被执行人于付河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共计10404.34元,扣除本案执行款本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8896.43元,剩余1507.91元退还被执行人。
|
张庭赫
|
176 39511377
|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