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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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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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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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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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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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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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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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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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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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104执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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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娜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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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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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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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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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执行人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娜租赁站已注销,经营者曹燕娜申请将案款165812.75元发放至其名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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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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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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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71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