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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2 17:45:54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案  号

申请

执行

人

被执

行人

领取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053号

任景山

刘亚丽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6470.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收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6)豫0182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本案案款人民币26470.5元至该院指定账户。

张庭赫

176 3951137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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