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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6 09:38:04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04执1053号

任景山

刘亚丽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8759.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6年10月12日收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6)豫0182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本案案款人民币8759.5元至该院指定账户。

张庭赫

176 3951137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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