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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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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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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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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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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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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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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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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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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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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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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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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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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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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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本案买受人垫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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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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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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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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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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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本案抵押债权人,抵押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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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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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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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本案拍辅机构拍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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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104执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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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西区新顺同城配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赵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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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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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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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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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公司系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户,需向经营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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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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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395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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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992
特此公示。
召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