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的为了挣钱,夫妻竟做起搭档从事毒品贩卖活动。6月29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管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与其妻子徐某预谋到来到该市经济开发区贩卖毒品。杨某遂携带三包毒品到约定地点交易,在一公厕内杨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一包毒品(重0.3318克)。此时,徐某携带一包毒品在附近等待。交易完毕欲离开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杨某、徐某身上查获毒品三包,分别重0.3041克、0.3143克、0.2010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经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