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人民法院禁酒令
发布时间:2009-08-24 15:46:21
一、 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
二、 不准在中午喝酒。
三、 不准喝当事人的酒。
四、 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务活动宴请,喝“说情酒”。
五、 不准携带枪支喝酒。
六、 不准佩带法官标志喝酒。
七、 不准开车者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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