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90后打人了私怨,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5 10:38:21


    90后的张小飞近年21岁,在我市一家大型企业上班,因琐事对其同事包强一直怀恨在心,于是,总想找个机会教训一下他以决心头不快。

    今年3月3日晚上,张小飞觉得时机到了,便叫上同为90后的王阳阳等人,准备在当天晚上下班后殴打包强。包强当天上的是前夜班,下班时已经是4日凌晨,事先知道包强下班时间的张小飞,同王阳阳等人,在公司附近等着包强,并在在包强离开公司下班后的对实施了殴打。包强被打后,立即报警并及时住进了医院。

    3月4日上午,警方立案侦查,并传讯张小飞、王阳阳到案。3月25日,张小飞、王阳阳家属与包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付包强33000元,包强也表示不再追究上述三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虽然私下已经协商好了,但却不像张小飞、王阳阳和其家属想象的那样简单,由于此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张小飞、王阳阳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包强也无权与张小飞、王阳阳协商解决。经法医鉴定,包强面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及上颌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检察机关审批后,对张小飞、王阳阳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召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飞、王阳阳与他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5月10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小飞、王阳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系共同犯罪。张小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阳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判处被告人王阳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9896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