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 作者:召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03 09:47:29
因程凯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他们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出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案号 案由 被执行人 未履行标的额 (2010)召法执字第238号 劳动争议纠纷 福润(漯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秋 27383元 (2010)召法执字第390号 担保合同纠纷 程凯(身份证号41110********) 70082元 (2010)召法执字第186号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漯河市嘉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栋 39000元 (2011)召法执字第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漯河市嘉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栋 20000元 (2012)召法执字第248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田新会(身份证号41112********) 4674元 (2012)召法执字第261号 刑事附带民事(道路交通事故) 张二委(身份证号41112********) 191903.3元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一经查实,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953561939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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