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文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勇医疗费等11880元,被告漯河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张勇医疗费等8910元。
2011年1月9日,年仅2岁的张勇随家人到召陵区后谢乡谢庄村参加 喜宴,期间,张勇随同村13岁男孩张文来到接送客人喜宴用的公交车上玩耍。谁知,在张勇手把车门玩的时候,淘气的张文无意中按动了车门气动开关,将张勇的手指夹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勇左手中环指指骨骨折,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12026.66元。张勇遂将张文、漯河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损失共计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张文作为侵权人,对张勇所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文系未成年人,此责任应由张文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以40%为宜。漯河市公交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和实际管理者因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以30%为宜。张勇作为年仅2岁的受害者,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损害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