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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黑夜被抢劫 过路群众奋勇解救

  发布时间:2012-10-18 10:08:04


    2012年9月20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庆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5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庆伟酒后在市区人民东路铁路涵洞口东侧,路遇由此经过的被害人李慧(女,44岁),刘庆伟上前用胳膊揽住刘的颈部,并威胁其拿钱。李慧大声呼救,路过群众马东良、闫国顺发现,不顾危险,上前解救。刘庆伟拔腿就窜。马东良、闫国顺紧追不舍,跑得脱了气的刘庆伟被当场抓获,其抢劫未得逞。抢劫过程中致李慧左下颌角腕关节前侧等处受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伟酒后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施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庆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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