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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本是不该 伤人砸车错上加错

  发布时间:2012-10-25 13:05:55


    2012年9月20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赵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1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军因琐事与被害人佟新红发生矛盾。后,李军指使被告人赵杰及李俊杰、胡二朋、李跃峰、小磊(均另案处理)伺机对佟新红进行报复,赵杰驾驶豫KW000号“华晨中华”轿车跟踪佟新红驾驶的豫L-62265号桑塔纳轿车,并告知佟新红的行车路线,当佟新红驾车行至漯河市区湘江路与金山路交叉口时,“小磊”驾驶豫LG2111号轿车将佟新红的车辆拦停后,李俊杰、胡二朋、李跃峰持洋镐把对佟新红进行殴打,并将其所驾驶的轿车玻璃砸烂。佟新红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被砸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1050元。

    案发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军与被害人佟新红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佟新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赵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佟新红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俊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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