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以江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江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江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漯河市召陵区姬石乡。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王江华为便于罪犯翟庆红(已判刑)开办纸浆厂获取资金,伙同翟庆红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签名手段,帮助翟庆红在漯河市后谢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19笔,累计金额66.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华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