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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小伙连续诈骗 分别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06 16:32:37


    谢小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农民,福建人;胡英杰,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人。

    2012年7月20日,谢小军伙同胡英杰预谋后,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光明路市场,虚构供货商身份,以购买货物需交30%定金的手段,骗取秋红商行某被害人人民币2811元。

    2012年7月份的一天,二人预谋后,到河南省商丘市白云市场腾达副食品有限公司,虚构供货商身份,以购买货物需交30%定金的手段,骗取某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

    2012年8月9日,二人预谋后,到河南省南阳市丫丫奶糖批发部,虚构供货商身份,以购买货物需交30%定金的手段,骗取某被害人人民币900元。

    2012年8月11日下午,二人在湖北省赤壁市作案时,被当地群众举报并当场被抓获,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9日被移交到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

    经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谢小军、胡英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谢小军、胡英杰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谢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认定胡英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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