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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屡教不改 一年获刑二次

  发布时间:2009-08-29 14:44:03


    2009年8月14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这已是2009年王某因盗窃第二次获刑。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漯河市召陵区姬石乡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4月28日,分别步行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下河堤刘村被害人于某家、姬石乡岳世王村被害人付某家、姬石乡陈庄村被害人史某家和王某家,翻墙入院,盗窃现金740元、“夏新”A320手机和“波导”Y169手机各一部及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夏新”手机价值50元,被盗“波导”手机价值80元,被盗香烟价值1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培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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