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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造假烟 获刑六个月 罚金两万元

  发布时间:2013-04-17 16:10:50


    2012年7月,李萌新、黄飞宇、黄二强三人为发一笔横财,就在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一封闭的厂房内参与包装、加工假烟。李萌新负责管理工人,并在厂房内参与包装、加工假烟,黄二强、黄飞宇在该厂房内从事搬运假烟及制假辅料。同年8月29日,漯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后在该厂房当场查获生产假烟的机器设备YB43硬盒包装机1台、YB59盒外透明纸包装机1台、YB62硬条包装机1台、条外透明纸包装机1台和5箱红塔山成品卷烟、10箱阿诗玛成品卷烟以及46箱散支红塔山卷烟,查获涉案卷烟共计61万支。经鉴定,涉案卷烟共价值220400元,均系伪劣卷烟。

    2013年4月8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召陵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4月16日,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萌新、黄飞宇、黄二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生产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萌新、黄飞宇、黄二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李萌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飞宇、黄二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该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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