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9时,召陵区法院联合召陵区检察院、漯河市公安局召陵派出所、召陵区司法局在召陵区姬石镇,对当地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张雷(化名)、李峰(化名)等人举行宣布社区矫正解除仪式。参加会议的除公、检、法、司的主管领导外,还有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服刑人员及其所在村委会主任等二十余人。
本次宣布社区矫正解除仪式中的张雷、李峰等四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进行思想汇报,遵规守纪,无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召陵派出所对四人出具了考察意见,姬石镇司法所出具了鉴定意见,召陵区法院出具了缓刑考验期限届满证明书后,召陵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宣布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召陵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的罪犯,交由其所在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法治进程中的一项新举措,同时是法院审判工作向社会的延伸,也是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至上"原则的具体体现。召陵区法院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顺利有效地得到开展,使这项工作为维护召陵区的社会稳定,推动法治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