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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无钱上网 大白天持刀抢劫

  发布时间:2009-09-06 16:23:10


    2009年8月31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金某、陈某因无钱上网实施抢劫的案件,被告人金某和陈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二年零六个月,均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金某,网名流浪,男,19岁,被告人陈某,男,17岁,均为漯河市郾城区人。

    2009年4月4日,被告人金某、陈某在网吧玩了通宵后,身无分文,为筹钱继续上网,便预谋抢劫,遂携带匕首于中午1点到郾城区孟庙镇路刘村北京广铁路涵洞东口处,对从此路过的被害人丽娜采用殴打、持匕首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40元及“海尔”手机1部、“小鸟”牌电动车1辆。当日,二人在郾城区北环路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陈某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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