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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子女探视权

  发布时间:2009-09-14 15:05:00


    子女探视权是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离婚时,大部分夫妇选择的都是单方抚养的方式,由一方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负责对子女的实际教育和监护。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这是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确立探视权的目的在于使父母双方能更好地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最大限度 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离婚父母如何行使探视权利呢? 一、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探视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取得直接抚养权,非直接抚养的亲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自然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也就是说,探视权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视权也同时成立,非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自动取得探视权。因此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非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抚养方的父或母则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视权人实现探视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这种协助义务,则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探视权实现的方式 探视权的实现方式都有哪些呢?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和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因此不存在确权的问题,但是行使探视权,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我国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如果父母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或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商,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探视的时间和方式。 三、探视权的中止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视权。”这是法律规定的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探视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当保护探视权人的探视权,但是探视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探视权的中止制度,就是通过中止探视权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探视权,来保护相关人的权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①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②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③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④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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