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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简易程序中的法院释明权

  发布时间:2009-09-14 15:29:43


                

【摘要】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改革一再提及法院释明权问题,很多基层法官对法院释明权存在模糊认识,在审判实务中不能很好地把握应用,往往还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理解而生怨恨。本文从法学原理的深层次对法院释明权作了分析:一是法院释明权的法律渊源;二是法院释明权的适用范围;三是法院释明的行使方法。通过对法院释明权的分析达到理解、应用的目的,并对审判实务起到指导意义。

【关键词】:审判程序 法院释明权 应用

    在近几年的法院体制改革中,一直提及法院释明权问题,上级法院也一再强调基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做好“判前释法、判后析理”工作。然而,很多基层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不能很好地把握并应用法院释明权,导致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而生怨恨。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有效化解诉讼纠纷,亟待从深层次对法院释明权进行研究,并指导审判实践。

    一、法院释明权的法律渊源

    法院释明权最早来自于古罗马的市民法。由于此前的法律被贵族所把握,对市民并不公开,随着成文法的形成以及民众对法律规定的渴求,便形成了古罗马法官向诉讼当事人解释法律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这是我国民诉法有关法院释明权的规定。这一规定从字表上好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很难把握。

    释明权,在古罗马法中称为阐释权,是指法官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有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澄清事实或者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调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利。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法院释明权也逐渐形成了特有的诉讼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别,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结合。在我国诉讼法中规定法院释明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纯粹的诉讼对抗因缺乏法官对诉讼程序的引导和控制,而导致诉讼效益底下,诉讼代价高等弊端。

    二、法院释明权的行使范围

    《若干规定》是对一审简易程序所作的规定,因为法院释明权的行使在一审简易程序中最为重要。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便利群众诉讼和便利法院办案。简易程序规定了简便的起诉方式,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简化的审理过程,但没有简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也没有简化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尽的指导义务。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错误认识,即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简化的不仅是审理案件的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审判人员的指导义务一并简化。通常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承担,不尽法官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义务,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是简单审理案件,使当事人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这就与法院释明权的法律规定相悖,也正是很多基层法官感到十分困惑,无从下手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搞懂法院释明权的范围。

    《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将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尽可能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便于按照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快捷审结案件,使案件的审判结果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指出法院释明限于什么范围。对于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官履行解释说明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文字表述,我们可以理解为这个范围限定在回避、自认、举证责任这三个概念以及与这三个概念有关的内容,不能扩大法院释明的范围,使简易程序丧失简易的特征。理解了法院释明的范围及内容后,对于法官而言在行使释明权时心中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就可以有的放矢,就可以运用自如。

    三、如何行使释明权

    法院释明权用什么方式进行,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从审判实践中看,以有效的方式行使好法院释明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最为重要。因此,掌握有效的释明方式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基础。首先,释明应当以肯定的语气提出,使当事人明确了解释明的内容,否则,达不到使当事人了解释明内容的效果。这样就使当事人不至于因文化知识、诉讼技巧和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其次,释明应当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不明确,没有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官在明确当事人的意图后,可以用疑问、引导的语气,重复、追问的方法,引导当事人按照真实意思表达其主张。但是法官的提示引导义务不是为了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或者包办当事人的诉讼。提示只是为了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而不是由法官代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断定当事人是否行使某种具体的诉讼权利。最后,法院释明不能干预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法院释明的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不足,并不是对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干预。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仅能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进行引导,而不能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处分进行引导。当事人的陈述没有某种请求时,法官则不能予以提示,如当事人在没有请求给付借款利息时,法官则不能提示其是否主张借款利息,因为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的实体权利。法官释明时不能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进行干预,否则会有失法院的公正,有损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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