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在召陵区某镇一个手袋厂打工,该厂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李某,但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之弟李二某。后李二某因经营管理不善,手袋厂陷入持续亏损,拖欠原告张某的工资款一千余元一直未付。原告追要无果,无奈诉至召陵区法院。
召陵区法院启动追索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依法判令李某及李二某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李二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李二某拒不履行。张某申请执行,召陵区法院以“百日执行风暴”为载体,经过多方查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一千余元,申请人顺利领到了案件款,这一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