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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苦口婆心20天 200余万欠款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7-01-10 10:25:02


    吴谋是某公司经理,为扩大投资规模,2011年6月吴谋向好友钱某借款,由于平时关系甚好,钱某通过他人账户分多次向将款借给了吴某,2015年12月20日,二人对借款进行了清算,钱某自2011年6月2日起到2015年7月7日分15次共借给吴某现金1985000元,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约定,还款时间定于2016年3月15日,如到期未能偿还,从2015年12月20日按月息千分之三计算至还清为止,但双方对月息千分之三的理解为月息三分。

    双方结算后,又签订一份借款保证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借款方)吴某,乙方(出借方)钱某,丙方(担保方)某公司,甲乙双方经2015年12月20日结算,甲方共欠乙方借款1985000元,为了保证乙方资金安全,经甲、乙、丙三方协议制定合同如下:1、吴某所欠钱某借款1985000元到2016年3月15日一次性归还本息。2、甲方自愿用漯河市某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如甲方不能还款,乙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处理抵押物。3、丙方以企业的现有设备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4、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很快,该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吴某未能按期还款,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还本付息。2016年6月7日,召陵区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钱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多次表示还款,但始终没能履行法律义务,钱某于2016年12月初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执行此案的张法官认为吴某本质上并没有欠钱不还的主观恶意,只是他的资金都用于投资还未收益,无钱可还,况且二人以前还是很好的朋友,张法官认真不间断的做了吴某的思想工作,让他想办法先筹钱以解钱某的燃眉之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不间断,20天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现场兑现了欠款。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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