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五个严禁”,对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作为铁的纪律来约束法官。《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对法官行为已经进行规范约束的同时,最高法院再次以命令的形式加以突出,彰显出“五个严禁”对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实现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法学理论上讲,“五个严禁”的作用在于体现公理。社会行为多种多样,而法官的行为表现为通过法院、法官和司法活动所形成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使得法律权威的产生,并对公平正义和法律本质作了诠释。一方面“五个严禁”通过保护法官使之受到约束,不会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五个严禁”通过惩戒法官使之受到规范,不会枉法裁判。惩戒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护是为了不受惩戒,“五个严禁”的价值取向在于引导、指示法官不为,不为的结果正是禁令的目的所在。禁令很好地引导、指示法官的不为,从而实现禁令的价值,直接作用于法官本身,达到树立司法权威,显现出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五个严禁”中的“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禁”。正如法的价值,表明法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①。因此,“禁”作为目的,体现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无论“严”还是“禁”,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引导、指示法官的行为,使这种行为与法官特殊身份更加溶于一体,共同形成勤勉向上的司法秩序。
从法官的职责上讲,“五个严禁”的作用在于营造公心。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员,在不同的法系中法官的角色尽管不相同,但在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不受他人掣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断是非是共同的②。法官要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不能受心志以外的干扰。“五个严禁”从五个方面对干扰法官心志的活动进行设防,目的就是净化法官心灵,使之不为外力所掣。我国古人云:“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③这是讲,人们只有清静的心态,才能对各种事物深思熟虑。法官也是人,但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官不能等同于凡人,只有对法官的私欲设防,使之超越凡人,才能有一颗清静安定之心,才能够实现公正公平。法官的职责所系,必须刚正不阿,公道正派。“五个严禁”使法官从心志上达到无私无欲。无欲则刚,无私则直。由此可鉴,“五个严禁”是法官的立身之本,休面之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摒弃了私心杂念自然会有公心,公心产生公正的观念,公正促使作出公平的裁判。如果法官接受请客送礼,心灵必然生尘,办案必定有瑕,公心将不存在。“五个严禁”禁止法官接受请客送礼的目的就在于此。
从法官职业道德上讲,“五个严禁”的作用在于实现公平。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的职业道德调节着法官职业内部关系,同时也调节着法官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无论调节哪种关系,都要有一定的准则。“五个严禁”,正是评价法官执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是对法官特殊职业道德的约束。如果说公正是法官的内心之思,动态的心理追求,那么公平则是裁判的外在表现,静态的状态显示④。法官的职业道德被人们所感知,才能看到公平所在。“五个严禁”规定法官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对法官进行约束,正是为了让当事人、社会人看到公平所在。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这是实现公平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等”的基本准则。为了实现公平,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地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与其代理人有不正当关系,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申辩机会,给他人一种先入为主的外观,有损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对外不受干涉,也表现为对内独立。法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其实质是干涉他人办案,是对内独立的责难。不干涉其他法官办案,就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因此,“五个严禁”从法院内部外部两个方面保证了公平。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看,“五个严禁”的作用在于追求正义。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实现正义是全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我党长期对法制建设规律性的认识,也是我国现阶段清醒把握法治发展方向的根本所在⑤。“五个严禁”规定,法官不得枉法裁判,不得泄露秘密,正是从追求正义的一面来规范法官的行为的。严格遵守法律,按照法律办事,不违法,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公正司法又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不违法,自己不违法,才能执法必严。清朝修律大臣、法学家沈家本有句名言:“夫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也。”这句话是讲法律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没有严格执法的人,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因此,严格执法对法律的实施十分重要。法官如果徇私枉法,泄露秘密,岂不践踏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哪里还有正义可言?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现阶段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必须培养法官的正义意识,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并把正义要求内化于行为准则,做到自觉诚信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五个严禁”起到了使法官不徇私、不枉法、不违法的作用。
注:①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②[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向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③《中庸》第一章。
④[美]约翰•罗斯福:《正义论》,向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院,1988年版。
⑤魏胜强 张玫瑰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读》,河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