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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6 11:15:5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院执行工作质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根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和省、市法院执行工作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中涉及本院各部门的内容,列入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

    规范执行篇

    第三条 执行保全。建立完善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并扩大应用比例。

    实施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案件立案五日内日启动执行,十日内执行完毕,情况紧急的立即执行。

    第四条 执行财产申报。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布财产申报令,逾期申报、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应当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拒执罪等法律制裁措施。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发布。依法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系统录入率、公布曝光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层报省法院审批同意不录入的除外),涉及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通报及反馈情况归入卷宗。

    第六条

    执行财产查控。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对于调查到的财产,能通过查控系统实施控制的,四十八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十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财产查控应当做到“四查”(存款、房产、土地、机动车)到位,执行期限内每个月轮回查询一次,财产及时查控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七条

    执行财产评估。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评估程序,财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执行财产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形式,确需进行传统拍卖的应层报省法院审批。

    依法决定网络拍卖的案件,标的(财产)上传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拍卖不成功的及时以物抵债,法定以物抵债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九条

    执行案款管理。执行案款实行一案一账号管理,应当在到账三十日内发放完毕(有法定事由的除外),案款收发信息及时录入案款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条

    终本案件管理。适用“终本”方式结案应当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的标准: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适用“终本”方式结案前,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制作笔录归入卷宗;结案应当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及时上网公开。

    “终本”案件应当及时纳入终本案件信息管理库,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建立专门的“终本”案件台账,实行单独管理。

    “终本”案件应当在五年内定期进行筛查,每半年滚动查控一次,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需要续封或者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及时采取措施。

    “终本”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市中院制定的“终本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十一条

    现场执行记录。在进行司法拘留、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单兵装备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记录音、视频资料应当刻盘归入卷宗。

    第十二条

    执行转破产。定期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未结案件进行筛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及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执行案件应当按照“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要求全部纳入节点管理,执行程序中各节点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管理系统,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不予结案审批。

    阳光执行篇

    第十四条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执行工作流程和执行节点期限应当公开,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财产查控、处分的相关裁定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措施各主要流程节点信息应当以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或提供网络查询密码。

    第十五条 执行文书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时公开,不公开的应当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定关于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院政务网站上公开。

    执行质效篇

    第十七条 实际执结率。在2017年6月底之前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达标。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案件数/执行结案数)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终本”率应当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八条 执限内结案率。执行实施案件在执行期限内要全部结案,杜绝超期执行案件,执限内结案率(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九条 个案执行到位率。百分之八十的个案执行到位率应当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 打击拒执罪。以打击拒执罪为有力抓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好打击拒执罪工作,努力提高拒执罪打击率。

    第二十一条 执行异议案件结案率。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结案,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二条 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应当低于百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执行信访案件。执行信访案件案访比(执行信访案件登记数/全年新收执行实施案件数)应当低于百分之一。

    执行保障篇

    第二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每年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指挥执行行动不少于五次;落实指挥中心值班制度,设置AB值班岗,不得出现脱岗、漏岗,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法院。

    2017年9月底以前,执行指挥中心做到具备执行异常警示、消极执行筛查、终本案件管理、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决策分析、远程指挥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执行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宣传。根据省法院执行宣传考核细则,新闻稿件、工作信息两项量化考核指标较2016年应当提高百分之二十以上,公布拒执罪、失信等典型案例十五件以上,

    每周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二篇,LED屏宣传、街头宣传不少于十二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少于十次,组织拍摄执行题材微电影一部。

    第二十七条 人员配备。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执行法官员额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建立法警配合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警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社会支持。全市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全市法院应协调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管理监督篇

    第二十九条 案件监督。通过建立执行复议类、执行协调类、执行监督类、执行请示类案件专门台账和定期通报的形式,加强对执行案件办理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条 信访申诉。通过制定信访申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督办台账,规范信访案件督办系统的使用,加强全市法院涉执信访申诉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管理监督。定期督导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情况、清理执行案款情况、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情况,对于随意录入修改流程信息、无正当理由延期发放执行案款、消极执行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通报,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和作风建设。以近年来执行系统违纪违法案例为警示,严格执行最高院《执行干警十条禁令》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要求,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执行干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具体落实按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任务分解方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执行局通过定期抽查、通报的形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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