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叶某早早来到漯河召陵区人民法院,为该院的兰晶、王鹏两名干警分别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据悉,叶某经人介绍在漯河某工地上干活,2016年6月12日,叶某在工作中,不小心从六楼跌落。叶某受伤后,被送往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3天,于2016年8月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78830.32元。事故发生时,叶某还有位72周岁的父亲和一个16周岁的女儿要赡养和抚养。
经叶某申请,召陵法院委托某机构对叶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2017年1月6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1、叶某因本次高处坠落至全身多处(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腰2、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受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叶某因本次高处坠落至全身多处(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腰2、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受伤,被评定为一个十级和一个八级伤残。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关于叶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为:叶某的二次手术费用约需玖仟伍佰元到壹万元(¥9500元~¥10000元)人民币左右。花费检查、鉴定费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300元,合计花费检查、鉴定费1900元。
召陵法院另查明:涉案工程系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该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又与武某签订施工协议,武某为涉案工程的包工头。叶某为受害人,武某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即叶某的雇主。叶某不小心从六楼跌落,其本身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王某、武某均未提供具有从事建筑业资质的证据,某建筑公司、王某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均应与雇主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5月,召陵法院判决武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叶某各项费用共计163193.01元,某建筑公司和王某对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后经上诉后维持了原判。
2017年9月12日,叶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接案后,立即开展大范围查控行动,可大多都是徒劳无果,2017年12月,案件有可喜转机,执行干警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