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与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在《条例》中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与职务、考核、工资等也有部分变动,具体如下: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予以调整。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原来影响期一年改为一年半,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予以调整。在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职务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适当安排。在受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受处分党员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及时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拟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在党支部或单位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受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所在党支部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形成的决议等资料报上级党组织或纪委,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应及时对受处分党员进行考察,对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良反映的,应在收到请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并将恢复决定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纪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并存入人事档案。
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保留公职的,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和三档职务工资,职务降低两级以上(含两级)另行安排工作(或明确待遇)。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受处分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