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期限,审限的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审限制度是为了防止诉讼时间拖延,促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关于再审案件的审限,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再审案件的审限予以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诉讼的快捷、有序进行,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没有规定超审限审结案件的责任追究,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超审限现象的普遍发生,有的法院还比较严重,已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的热点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群众不满的焦点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一、再审案件超审限的主要原因是:
1、对案件超审限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案件超期审理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要求,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影响了对经济关系的及时调整和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指出: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少数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效率服从公正”的错误观念,只重视审查纠正实体上的错误而忽视程序上的规定,认为只要查清事实及实体处理正确而超审限无关紧要,对超审限问题没有从主观上引起足够重视。
2、再审案件流转程序多,时间长。再审审限是从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立案庭下达再审决定书后,需要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后再向审监庭移送卷宗,此环节短则一个月,长则数月,等分到审监庭承办人手中,有的案件所剩时间无几,有的已经超审限。法律对立案庭需要的这段时间是否排除在审限之外,没有具体规定,是个空白。因此,从再审决定书下达到案件移送时间过长,是造成再审案件超审限的原因之一。
3、审判力量不足。审监庭在审判人员结构方面存在“人员少、年龄大、学历低”的问题。审监庭总体上人员偏少,有的法院仅有3人,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和其他业务庭相比,审判人员年龄偏高,有的法院平均年龄高出其他业务庭五六岁。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人员较少,反映出审判人员的学历偏低。近几年来,随着抗诉案件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逐年增多,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长期缠诉案件,所涉案件类型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这使案件多、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多手人少,部分审判人员对一些再审案件审理起来感到吃力,导致积案增多,部分案件超期审理。
4、部分再审案件审理难度大。部分再审案件当事人多方申诉,形成上访老户,长期缠诉,再加上领导机关多次过问,此类案件再审后,有的案件事实很难查清,为确保案件质量,多次调查,多次调解;有的案件事实清楚,但当事人情绪过激,为了稳定大局和防止矛盾激化,需要向有关领导机关请示汇报,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也变得难以裁判,有的虽已裁判,但迟迟不能下发。
5、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超审限的行为如何追究未作具体规定,法院内部没有对再审案件超审限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缺少惩罚性规定,院、庭领导在超审限已成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束手无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事后监督原则,超审限的问题检察机关无法监督。人大代表过问案件大多是关注实体方面的处理,对审限问题很少涉及。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应当是最直接最具体的监督,但他们对法院是否遵守审限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
6、当事人方面的原因。部分再审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历时较长,进入再审程序后,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一些法人单位变更或不存在,再审中只有公告送达或变更追加诉讼主体。一些再审案件的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对抗执行,一旦进入再审程序便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或以各种理由推辞,甚至设法逃避,故意拖延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诉人有的外出打工或做生意,有的因为城区改造搬迁他处,法院极难传唤,有的被申诉人已经胜诉,对法院的传唤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不积极配合,或者怕败诉,能躲则躲,能拖则拖。
7、审判委员会研究再审案件不及时。一般情况下,可能改判本院生效裁判或者重大、疑难的再审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是院长、副院长、业务庭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事务繁忙,再加上审委会侧重研究现行案件,对再审案件的研究在时间上不能保证,有的再审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需要等待一二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致使不应超期审理的案件却超了审限。
二、对策
1、提高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没有审限意识,就不能很好地执行审限制度,也不能使审限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认真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按照审限制度的要求,树立良好的审限意识,要象重视裁判结果那样重视审限,及时审结案件。审判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提高对审限重要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使审限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2、充实审判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业务素质是审判人员从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是完成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对审监庭法官业务素质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审判部门,否则,就无法办出高水平的案件,无法维护司法公正,也没有资格监督别人。在用人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精审监”的要求,将政治合格、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自律意识强的法官充实到审监庭。其次,要加强审监庭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知识结构不断得到更新,以适应审判监督工作的需要。法院的有关业务培训,应当分配给审监庭一定的名额。上级法院审监庭也应根据审监工作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专项培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效率,以解决超审限的问题。
3、强化审限的内部监督。解决超审限问题,必须从法院内部入手,加强审限的监督管理。一是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的作用,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在审限即将届满前进行催办,并在年终公布审判人员超审限的情况。二是实行惩罚性措施,给予承办人一定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三是经常性地对超审限情况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以杜绝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4、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效率。
进一步规范再审庭审程序,突出庭审重点,简化不必要的庭审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功能,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强化主审法官、审判长、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将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严格控制在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疑难的范围内,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