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在召陵区法院诉前调解室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11起劳资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在2016年5月份,11名原告跟随被告刘某在许昌某工地做外墙保温工作,施工期间,被告刘某给了11名原告部分工资款,剩余的部分说是在活干完后一块清,结果在当年7月份活干完后,11人剩余的工资款共计7.2万元,刘某一直未结清。2020年6月10日,11名原告分别向召陵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召陵区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立即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通知召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召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积极委派三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终,经过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辩论、陈述,法院及人民调解员一起为双方剖析利弊,讲明利害,双方矛盾得到缓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刘某应当支付11名原告7.2万元劳务费,被告刘某应予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一半,余下的一半于2021年1月13日前支付完毕。
司法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绝不能演变成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关口,更不能成为破除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渠道。相比于仲裁、诉讼,多元化解纠纷通常更为高效便捷,成本更低,即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又能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劳资纠纷的妥善处理,也有利于在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构建和谐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