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河南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进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直播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对依法公开审理的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第三条 各级法院要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网络视频直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第四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对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案件,应事先告知公诉机关、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对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宜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的案件。
第六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形式,要充分体现目前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的特点和多样性,除在标准化法庭内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外,可以有选择的直播巡回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件和社会法庭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 庭审直播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的庭审直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法院对本院庭审直播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外包或由本院各业务庭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完成本部门庭审视频直播的工作任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庭审视频直播平台的建设、维护、直播音视频的信号采集、现场协调、设备调试、培训考核等工作,以及直播技术的升级优化与完善工作。
宣教部门负责对庭审视频直播整体情况的通报、舆情评估、舆论引导、分析等工作。
法警部门负责维护法庭秩序。
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庭审视频直播工作的质量评查、督促指导。
第十条 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应层报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进行舆情风险评估,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制定相关预案,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开庭直播。
第三章 直播程序
第十一条 拟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河南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审批表》。审批表需开庭前三天提交,并由各级法院技术部门负责推送至中国庭审公开网、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向社会发布案件庭审直播预告。
第十二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各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对拟选定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案件,应当填写审批表逐级审批,并对上传直播视频的内容把关,需要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的,逐级上报最高法院办公厅审批;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的,报省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审批;通过市、县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的,由中级法院政治部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庭审直播的案件,审判业务庭应当提前通知本院负责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技术部门做好开庭前的设备调试和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如遇停电、断网、撤诉等情况不能按预定时间进行直播的,应及时更改预告信息,另行商定直播时间。
第十四条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具体时间确定后,技术部门负责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本院网站及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预告。预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开庭时间、审判组成人员、承办部门;
(二)直播法庭、当事人情况、案件标签选项、审判程序、案件性质、案件描述。
第十五条 庭审直播预告发布后,出现延期审理、撤诉、调解等特殊情况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河南法院取消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审批表》,并告之技术部门进行修改或发布停止预告。
第十六条 庭审视频直播方式,各院自行选择。
(一)通过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平台实现中国庭审公开网和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两平台同时庭审视频直播。
(二)在本地法院庭审直播庭室或科技法庭加装视频编码器,实现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平台庭审视频直播。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合议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不受干扰和影响,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庭审中不得有影响庭审活动的声音;
(二)庭审中不得有影响庭审活动的特殊光亮;
(三)庭审中不得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以下庭审视频将被删除。
(一)书记员未宣读庭审纪律;
(二)视频画面不清晰、黑屏或无声音;
(三)案件组成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
(四)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接打电话;
(五)其他不宜公布的庭审视频。
第十九条 各级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负责部门及人员负责庭审视频数据的存储和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应根据移动直播的需要,合理配备移动直播、录播设备,也可以借助当地电视台的力量,合作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在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中,庭审直播负责部门、行装部门、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过程中,技术操作人员需全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注意观察在互联网直播的画面和声音效果,要保证庭审过程的完整和连贯性。遇到突发事件出现不适宜直播的情况时,审判长有权指令书记员中断或终止直播,中断直播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直播。出现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情况,河南庭审直播网可将画面切换至“稍后继续开庭”画面中断直播,待情况解决后可继续直播;中国庭审公开网可按暂停键暂停直播,待情况解决后恢复直播。
第二十三条 各中级法院负责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部门每月向省法院信息处汇总报送本市两级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案件完成情况和排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院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审判业务部门和庭审直播技术部门的职责,建立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舆情评估机制,对易产生舆情风险的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案件做好完善的风险评估和舆情监控预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平台完成的庭审视频直播任务数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