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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范围》

发布时间:2020-01-10 11:43:43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司法救助申请;
  2、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上述材料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
  三、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骗取司法救助的后果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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