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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取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10 12:56:10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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