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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发布时间:2009-09-21 21:21:28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是审判实务中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在审判实务中,常常会有很多法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邮寄送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致使邮寄送达没有发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对于邮寄送达应当从哪些方面来把握呢?从以下分析可以看出:

    一、邮寄送达的条件。《民诉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民诉法对邮寄送达的一般规定,并非所有的文书均适用邮寄送达,因为邮寄送达是直接送达的补充,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适用。这里的“有困难”是指不能够面对面,手递手进行送达,或者受送达人因人身权利限制,无法与受诉法院面对面,或者虽能与受诉法院面对面但其主观上有意回避等,导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不能。存在上述“有困难”情况时,才能适用邮寄送达,而不是所有的送达均可适用。实务中,有很多法官怕麻烦、图省事,将不符合“有困难”条件的送达,均采用邮寄方式来送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邮寄送达的方式。邮政局专门送达邮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送达邮件已不再为邮局专营,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经济性质,各种速递公司、物流公司等也被许可经营送达邮件的业务。送达邮件的方式有普通邮件、挂号邮件、国内(际)特快专递邮件等。普通邮件仅能反映交邮时间,不能反映收到邮件的时间;挂号邮件不仅能够反映交邮时间,更重要的是还能反映收到邮件的时间;特快专递相比前者更进一步,可以反映出什么人在什么时间收到了邮件。邮寄送达的目的不仅在于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还应当反映受送达人的收到日期,因为送达的法律后果产生期间,期间的计算必然有确定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这就要求邮寄送达只能采用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邮件,而不能采用普通邮件送达。在实务中,有采用普通邮件送达后,将交邮印戳附卷的做法,这种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三、邮寄的内容。邮寄送达的目的在于使受送达人收到文书,并签收日期,所以邮封里除送达给受送达人的诉讼文书外还要有供受送达人签收的回证,也就是说邮封里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二是送达回证。实务中,仅在邮封内装入要送达的诉讼文书而不装送达回证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四、邮寄送达的生效时间。邮寄送达能够反映两个时间,其一是邮件到达收件人的时间;其二是送达回证签收的时间。邮件到达收件人后,收件人拆开邮件,取出诉讼文书收阅,然后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受诉法院。这样一个完整的邮寄送达才告完成。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时间有先后顺序,存在有受送达人收到诉讼文书后不签收送达回证,也不将送达回证寄回受诉法院的情况,所以法律赋予邮寄送达特别的生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样就弥补了受送达人收到文书后很长时间后才寄回送达回证,或不寄回送达回证对期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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