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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1-22 16:39:40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韩某,男,住杭州市某区。

    二、执行情况

    刘某申请执行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650元,立案执行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韩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1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原执行案件将韩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其无法乘坐高铁、入住星级宾馆、不能进行银行贷款等限制,迫于信用惩戒压力,其主动将执行案款6065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我院依法屏蔽了被执行人韩某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解除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案结事了。

    三、典型意义

    该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其信用受限无法乘坐高铁、入住星级宾馆、不能进行银行贷款等业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将案件执行款60650元给付了申请执人,该案成功执结再次说明,在强大的信用惩戒体系面前,一切拒不执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寸步难行。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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