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执行工作规范高效,经研究决定对执行实施类团队职权进行配置,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现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局执行团队分为执行实施团队、异议审查团队、指挥中心团队和执行辅助团队四类。执行实施类团队包括普执团队、快执团队、终本等实施类案件办理团队。办案辅助团队包括财产处置团队、强制措施团队、现场核查团队、行政后勤团队。
第三条 执行实施团队按照“1+N+2N”的模式配备执行队伍,即按照1个执行团队配备1名团队长(员额法官)和N名执行员,每名执行员配备1名司法辅助人员。其他执行团队按照是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
第四条 指挥中心对执行局下设的执行实施团队行使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所有执行案件质效监督管理、集约执行、涉执信访案件的核销督办、执行宣传任务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2.负责案件流转、集中送达查控和案件繁简分流;
3.对指挥平台交办督办事项、委托事项进行统一处理,期限内完成;
4.对执行质效及各项执行指标进行分析,预估收结案数量,制作结案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5.对实际执结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撤销、屏蔽审核;
7.负责完成应办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速裁团队主要负责5万元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及首次网络查控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快速办理,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作出执行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团队长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次要责任。
2.研究决定采取重要执行措施,包括财产控制、处置,决定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 3.对本团队的案件流程节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团队案件的网上录入、执行行为、案件卷宗等实现“三统一、两同步”;
4.对团队所承办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和程序监督,检查案件执行过程中有无按照流程规范采取执行措施,主要节点有无超期,对案件结案标准进行实质和程序审查后报结。
5.完成局长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复杂重大疑难案件集约执行。指挥中心定期每月月末排查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集约执行。
第七条 指挥中心依据申请执行标的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5万元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及首次网络查控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交速裁团队快速办理,其他案件移交相应团队负责办理。
第八条 执行辅助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强制措施团队、现场核查团队、行政后勤团队)长对其所在执行团队行使下列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对执行团队各项执行业务的监督指导;
2.明确团队办理事项具体流程,建立以服务执行实施团队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3.科学调配本团队工作安排,在期限内完成执行法官移送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异议审查团队长对其所在执行团队行使下列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对执行异议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2.对所承办的执行异议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案件办理负全面责任;
3.对所承办案件的后续事项(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等及时衔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