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召陵区人民法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选任人民陪审员三十名。现将具体条件公布如下:
一、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 大学专科以上程度。
(四)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 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二)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 被开除工职的。
二、 报名时间、地址和方法:
(一) 时间:2010年3月7日至3月27日。
(二) 地址:召陵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召陵区滦河路13号
电话:0395----3561908
(三) 方法: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外地的基层组织在经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召陵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 任选程序:
(一)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二)由召陵区人民法院院长将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提请召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命。召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命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通知和证书后,召陵区人民法院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